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评析——未实际丧失占有或未实际接受担保不消灭船舶留置权
孔玲玲;赵伟;
摘要(Abstract):
<正>[提要]船舶留置权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原因消灭后,造船人对所占有的船舶具有的支配力终止。但造船实践中,因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需要形式上出具的船舶交付证明,不能证明造船人已实际丧失对船舶的事实控制或实际占有,船舶留置权不消灭;若船东另行提供的担保系附条件的担保,在所附条件未成就之前,视为造船人未实际接受该担保,船舶留置权亦不消灭。
关键词(KeyWords)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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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(Authors): 孔玲玲;赵伟;
DOI: 10.16176/j.cnki.21-1284.2023.02.006